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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沈苏政复字〔2024〕10号

日期:2024-04-24 10:36    来源:本站

申请人:石某某。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申请人: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121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举报投诉处理结果不服,于2024年1月18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作出的处理结果,重新受理投诉事项。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拼多多“沈阳某某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购买“牛肉干”,收到货没有任何标签标识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于是在2023年12月31日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沈阳某某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0日作出了平台处理结果回复如下:“建议投诉人向生产当地监管部门投诉。”

首先,针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调解职责,在答复未见对调解情况的告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连最基本的告知义务都未履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程序错误。其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针对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未就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在投诉举报时已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初步证据,被申请人就应当进行立案调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并且结案反馈未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是投诉举报食品的消费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的答复,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对申请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申请人应当为行政相对人,故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请求查阅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请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请求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我局接到此复议申请后高度重视,迅速指派相关工作人员调查此事。经查,申请人于2023年12月3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沈阳某某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店铺中购买的牛肉干为三无产品,诉求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向该企业提起索赔,并要求我局进行调查和调解。我局于2024年1月2日作出受理决定,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并根据投诉内容开展调解工作。2024年1月2日,经与被投诉人电话联系,得知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为铁岭市调兵山区某某镇某某村,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我局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4年1月5日通过电话的方式依法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决定,并于2024年1月10日在12315平台又告知“建议申请人向当地监管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是因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受到损害的赔偿,属于民事赔偿,我局对申请人投诉诉求是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此投诉调解结果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投诉与举报为两种不同处理程序,全国12315平台分为投诉和举报两种通道入口,系统页面中回复内容需填报的信息与处理时限也不同,在选择投诉通道后全国12315平台已在《投诉须知》第八条告知投诉人“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申请人选择同意后方可投诉,换言之,申请人如想同时投诉举报应再次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才能拥有举报人的身份。本案中申请人选择投诉程序,身份为投诉人,因此我局告知申请人的内容均为按照投诉程序回复。

综上所述,我局对此投诉处理符合规定,申请人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2月31日在12315平台投诉其在拼多多购得沈阳某某网络传媒有限公司销售的牛肉干为三无产品,诉求赔偿,并请求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和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日作出受理决定,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2024年1月2日,被申请人与被投诉人电话联系,得知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为铁岭市调兵山区某某镇某某村,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于2024年1月5日通过电话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决定,并于2024年1月10日在12315平台又告知“建议申请人向当地监管部门投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购买商品订单和付款记录、12315平台投诉单,证明其购买商品后投诉及得到的答复,本机关予以认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与申请人通话记录、与被投诉人通话录音,证明其接投诉后进行核查做出处理决定,本机关予以认证。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被投诉举报人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案涉投诉举报的职权。

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案件,选择“我要投诉”选项后,即出现《投诉须知》,申请人选择同意后方可投诉,应视为申请人已同意《投诉须知》的内容,其已列明:“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故申请人在投诉事项中主张举报内容,明显不妥。

被申请人接投诉后进行调解工作,经核查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为铁岭市调兵山区某某镇某某村,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结果。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