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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沈苏政复字〔2024〕13号

日期:2024-04-24 10:38    来源:本站

申请人:张某某。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申请人: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121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举报投诉处理结果不服,于2024年1月15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7日做出的举报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日在抖音商城店铺“某某甄选”,支付5.99元购买标题宣称“幼儿牙刷”一份,商家通过申通快递发出,于2023年10月7日签收。打开使用,发现问题后,于2023年11月15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

2023年12月27日申请人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的举报告知书得知已经结案,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回复,不予认可。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被申请人并未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也未与申请人联系核实商家的违法行为,而是直接不予立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提出的商家产品无检测报告等问题进行答复,属于主观意识上的不作为。且产品无检测报告,属于不合格产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职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张某某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张某某申请事项属于举报。被申请人作为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投诉举报工作,具有处理案涉举报的法定职权。

二、事实依据。接到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立即开展调查,因举报人提供的图片信息,其中03产品快照.jpg因图片属性问题,无法看清,工作人员遂查看抖音商城商家店铺,未见销售该商品,未见“食品级”字样。被申请人联系商家,商家称该商品2023年10月份已下架,对商品厂家执行标准问题不了解,应由厂家负责。后工作人员对产品销量进行调查,产品仅销售一单,因商品已自行下架改正,且系初次违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即“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鉴于申请人系通过平台举报,平台回复选项为立案或不予立案,故被申请人通过平台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法定要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材料后,制作《案件来源登记表》,进行调查,调取了销售网页,确定被举报商品销售量及已下架的事实,对于执行标准对销售商进行了询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通过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符合法定要件。

四、法定程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当日便开展核查,经过调查后于2023年12月2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回复。上述核查期限及作出不予立案告知行为均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所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故答辩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程序合法。

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综上,被申请人具有作出不予立案的法定职权,履行了行政机关的职责,核查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日在抖音商城店铺“某某甄选”购买“幼儿牙刷”支付5.99元,于2023年11月15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认为产品宣传为硅胶,怀疑存在虚假宣传,影响食品安全。被申请人经调查于2023年12月27日在12315平台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工作人员查看举报人提供的图片信息,其中03产品快照.jpg因图片属性问题,无法看清,查看抖音商城商家店铺,未见销售该商品,未见“食品级”字样。联系商家,商家称该商品2023年10月份已下架,对商品厂家执行标准问题不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品已自行下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系初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2315平台举报详情消费者投诉举报书网购商品包装及商品照片,证明其购买商品后举报及得到的答复,本机关予以认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营业执照1份、网站截图2份、证明被举报产品仅销售一单,且商品于2023年10月份已下架。产品包装盒照片1份,证明被举报产品执行的标准为GB 4806.7-2016即《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标准,产品注明为食品级软胶。以上证据证明其接投诉举报后进行核查做出处理决定,本机关予以认证。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被投诉举报人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案涉投诉举报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被申请人接举报后进行调查时,虽未与申请人核实情况,但调取了销售网页,确定被举报商品销售量及已下架的事实,对于执行标准对销售商进行了询问并提取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认定,产品仅销售一单,商品已自行下架改正,系初次违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回复,本机关认为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