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博龙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10.1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评估报告
2022年10月12日,位于苏家屯区迎客松三路19号院内由沈阳博龙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租用的东侧厂房内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2022年12月9日,依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要求,苏家屯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成立沈阳博龙汽车部件有限公司“10.1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沈阳博龙汽车部件有限公司“10.1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3年12月份,依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的要求,苏家屯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成立沈阳博龙汽车部件有限公司“10.1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评估组,评估组由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工会、区纪委监委、区市场监督局、八一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组成,并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评估组通过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走访核查等。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一)评估组成员
组长: 应急管理局局长
组员: 区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区应急管理局
区总工会
区公安分局
区纪委监委
区市场监督局
八一红菱街道办事处
(二)评估内容
1.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2.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3.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4.事故责任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评估方法
1.听取沈阳博龙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现状;
2.专家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沈阳博龙汽车部件有限公司“10.1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出具专家评估意见。
3.收集、整理有关见证材料,起草评估报告。
二、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按要求对事故案卷进行了归档,共分2卷,按规定向区政府法制办和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备案;于2023年1月6日在苏家屯区人民政府网站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全文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现已全部处罚到位。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谭某鹏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确定电控柜摆放是否稳定的情况下到柜体北侧进行查看,导致被失稳的电控柜砸伤致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2.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0人)
3.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0人)
4.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0人)
5.建议公司给予行政处分人员(共0人)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沈阳博龙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没有建立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2022年12月12日,按照法定程序对沈阳博龙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10.1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进行了立案处理,2023年1月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沈阳博龙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叁拾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截止至2023年1月6日,沈阳博龙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已按规定的时限足额缴纳了罚款。2023年1月20日,经苏家屯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四、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通过对沈阳博龙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10.1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评估认为该企业已经搬迁停产状态。
沈阳博龙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10.1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
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