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家屯区直部门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 (2023年版)
苏家屯区直部门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
(2023年版)
序 号 | 省级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 事项 名称 | 法律、法规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1 | 省水利厅 | 水事纠 纷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发布,2002年修订,2009年修正,2016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11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抗旱发生的水事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县级以上 水行政主 管部门或 政府授权 的部门 | 省级、市 级、县级 |
违反河 道管理 条例经 济损失 处理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县级以上 河道主管 机关 | 省级、市 级、县级 | ||
移民安 置纠纷 调处 | 【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17年4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五条 国家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反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对移民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妥善解决。移民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移民安置后,移民与移民安置区当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 或移民管 理机构 | 省级、市 级、县级 |
1 | 省水利厅 | 地区之 间防汛 抗洪水 事纠纷 处理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九条: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 发生纠纷 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 | 省级、市 级、县级 | |||
2 | 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 【行政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 市、县 (市)城 市房屋拆 迁管理部 门 | 市、县 (市) | |||
3 | 省财政厅 | 政府采 购投诉 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主席令2002年第68号,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4年8月31日修订)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中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 证或者组织质证。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 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 各级人民 政府财政 部门 | 省级、市 级、县级 | |||
4 | 省交通运输厅 | 对客运 经营者 在发车 时间安 排上发 生纠 纷,客 运站经 营者协 调无效 的裁决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 第四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市级、县 级 |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 第七十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裁定。 | ||||||||
5 | 省市场监管局 |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 【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2020年国务院令第734号修订)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并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条 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发现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人民 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企业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 记。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企业登记机关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 省 、市、县市场监 督管理部 门 | 省级、市 级、县级 | |||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22年3月29日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 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第三十六条 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件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 省 、市、 县市场监 督管理部 门 | 省级、市 级、县级 | |||||
6 | 省自然资源厅 | 土地权 属争议 调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各级人民 政府 | 省级、市 级、县级 、 乡 ( 镇 ) 级 | |||
林 木 、林地权属争议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正,2020年7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 各级人民 政府 | 省级、市 级、县级 乡 ( 镇 ) 级 | |||||
草原权属争议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十六条: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 各级人民 政府 | 省级、市 级、县级 、 乡 ( 镇 ) 级 | |||||
7 | 省林业和草原 局 | 植物新品种权属争议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 会议第一次修正,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 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 农业农村 、林业草 原主管部 门 | 省级、市 级、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