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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补发、换发申请

日期:2024-08-21 10:23    来源:本站

(一)《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

1.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或在家中、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并提供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新生儿母亲和(或)父亲有效身份证件件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证件缺失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放弃《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父亲相关信息的书面声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缺失的,新生儿父亲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放弃《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母亲相关信息的书面声明。

3)新生儿母亲和(或)父亲为外籍人员的,应当提供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4)新生儿母亲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出生年月日等信息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信息不相符的,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原件或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新生儿母亲和(或)父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新生儿父母、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在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外出生且由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向新生儿出生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并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家庭接生员接生)。

2)新生儿母亲和(或)父亲有效身份证件件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证件缺失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放弃《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父亲相关信息的书面声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缺失的,新生儿父亲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放弃《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母亲相关信息的书面声明。

(3)新生儿母亲和(或)父亲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4)《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及家庭接生员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新生儿母亲和(或)父亲为外籍人员的,应当提供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6)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新生儿母亲和(或)父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新生儿父母、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向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并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新生儿母亲和(或)父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新生儿母亲和(或)父亲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5)新生儿母亲和(或)父亲为外籍人员的,应当提供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6)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新生儿母亲和(或)父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新生儿父母、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出生医学证明》换发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由原签发机构办理。原签发机构已无助产资质或机构撤销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

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2.原《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新生儿父亲和(或)母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新生儿母亲和(或)父亲的书面申请材料。

4.已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登记户籍的只提交正页)。

5.因新生儿姓名原因不能进行户籍登记,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应当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新生儿母亲和(或)父亲使用军官证、士官证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而要求换发的,应当提供办理原《出生医学证明》时使用的证件,及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信息与军官证、士官证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由原发证机构出具的有效居民身份信息的证明材料。

6.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新生儿母亲和(或)父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新生儿父母、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换发机构应当核对原始签发资料后予以换发,并将原始签发资料复印后归档。

(三)《出生医学证明》补发

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2.新生儿母亲和(或)父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新生儿母亲和(或)父亲的书面申请材料。

4.新生儿父亲和(或)母亲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新生儿母亲和(或)父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新生儿父母、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户籍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登记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换发机构应当核对原始签发资料后予以补发,并将原始签发资料复印后归档。